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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9日  


   国家赔偿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对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进行的赔偿。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赔偿(又称非刑事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申请的立案

刑事赔偿申请的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前提条件。不同类型的赔偿请求,立案的前提条件不同。(1)人身自由权赔偿案件,立案前提是“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2)生命健康权赔偿案件,立案前提是“有伤情、死亡证明”。(3)财产权赔偿案件,原则上应以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为前提,但对于已经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立案,进入赔偿程序。

2、管辖条件。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本院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或者直接移送有权机关。

3、主体条件。申请主体适格,具备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的条件,属于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人死亡或者受害法人、组织终止的,是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时效条件。没有超过法定的2年请求赔偿时效。

5、材料条件。申请的材料齐备。具体包括:

(1)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3)证明原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递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5日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监督案件的办理


赔偿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理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具体包括两方面:

一是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院有权直接提出监督意见,分、州、市院和基层院发现赔偿监督案件线索的,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层报省级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二是对行政赔偿诉讼活动的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主要采取抗诉的方式,具体程序适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关于行政检察监督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有权抗诉。对于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依法审查处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赔偿决定,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监督意见。主要包括五种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2)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4)违反程序规定、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5)作出原决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