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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工作职能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9日  


党员的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一、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1)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2)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3)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4)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5)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 二、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履行下列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

(一)对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解除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又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依法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打骂、体罚、侮辱人格等侵害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认真调查并及时答复。

(九)发现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监管矫正、变更执行、解除矫正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执法不公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十)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认真调查处理,经调查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的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