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维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款物共计293万余元。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判处薛维林有期徒刑十一年。
我平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党的纪律条例、廉政准则等学习甚少,以至于法纪观念淡薄。以前,领导也借各种机会提醒我,我没有听进去;我的爱人也经常劝我,我也没听进去。明知收受人家的钱财是违法的,可我没有管住自己,还是不按章办事。同时,工作中我过于急于求成,本应由部门和副职做的工作,考虑到进度慢,往往是自己亲自上阵。“一把手”出面,自然是工作效果明显。由于我过多插手具体工作,给别人造成一种假象——只要我重视,事情就能办好。结果,找我办事的人越来越多,甚至有人托关系也要和我来往。
我是政府部门“一把手”,平时要求下属的多,对自己要求的少,大家对我的监督也无从谈起,加之放松自我管理,犯错误的机会也就多了。那时我总是担心,给人家办了事,人家给钱我不要会影响关系和工作。但是,我所收受别人的钱财超越了一般的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