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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悔录4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5日  


●忏悔人:饶惠民

  ●原任职务: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原五指山市人民医院)院长(正处级)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5年7月24日,五指山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赃款48.1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4年间,饶惠民在负责审批、拨付五指山市人民医院一期工程项目、市医院二期工程项目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5万元、港币10万元。

  2009年9月,我被任命为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院长一职。由于是新组建的医院,因此工程项目特别多,我也因此成为建筑工程老板们眼里的“红人”。由于放松了政治学习和世界观改造,在老板们的甜言蜜语和“糖衣炮弹”的进攻中,我的自身“免疫力”不断下降,最终成了金钱的俘虏。

  认真反思自己走上腐败道路的原因,关键是廉洁意识不强。其实,在收受他人送来的钱财时,我的心境是十分复杂的,开始不愿收也不敢收,确实也意识到收受他人钱财是违纪违法行为,但老板们“温水煮青蛙”式的“进贡”,让我慢慢放松了警觉。虽然有时也有过真心的推托与拒绝,但没有彻底做到。

  2012年10月下旬,一个老板中标了医院一、二期工程后,给我送来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最初我是拒收的,但在他的说服下,我又收下了。第二年4月,海南省安宁医院院长出事后,我担心自己受贿的事情会暴露,于是把这笔钱退给了那位老板。2010年至2013年间,广东省煤炭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医院专家住宅楼工程项目,负责施工的邱老板为了与我搞好关系,先后10次送给我20万元。2014年5月的一天,担心出事的我又将这笔钱全部退还。虽然当时退了钱,心里踏实了,但法院最终认定我与邱老板的金钱往来是受贿。我觉得主要是因为退钱不及时,现在想起来,之所以迟迟没有把钱退回,关键是侥幸心理在作怪。侥幸心理是我收钱不愿及时退回的关键。就是在侥幸心理的影响下,我一步步走上了犯罪道路。

  人,生在自由中不在意自由的重要,有政治生命的人体会不到政治生命的尊贵。此时此刻,我才真正感悟到自由和政治生命的价值和内涵。人是自由的精灵,而自由,首先是人身自由。自由才能自在,自在才能自得其乐。被法律剥夺人身自由的我,所造成的身心痛苦,在我看来就是人类的痛苦之最。


●忏悔人:徐同文

  ●原任职务:齐鲁工业大学党委书记

  ●涉案罪名:受贿罪、贪污罪

  ●判决结果:10月27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对其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人民币。

  ●犯罪事实:2000年至2014年4月,徐同文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妻秦桂芳(另案处理)、特定关系人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423万余元。2009年5月,徐同文还虚列支出,套取科研经费1.4万余元占为己有。

  从2000年开始,我先后担任临沂师范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书记。在我的领导下,这两所高校得到进一步发展,分别更名为临沂大学和齐鲁工业大学。与此同时,我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承担了多项国家经济课题和高教研究课题,成为博士生导师、省突出贡献专家,并被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和山东省委党校等机构聘为兼职教授。后来,我却利用这些地位、权力和影响,以权谋私,走上了贪污、受贿道路。

  我年轻的时候,也曾多年坚持不懈地探索、拼搏,取得了较多成果。但是,当高校领导一段时间后,我开始追求个人私利,把财产、金钱、个人享乐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2003年前后,在筹建临沂大学期间,每当为学校筹集到一笔建设经费,我就会从内心感到很有成就感。可到了2012年之后,每当听到有人给家里送钱,我才会从心里感到很有成就感。可以说,贪欲、追求个人私利导致我逐步走向犯罪深渊。

  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我本应有依法治校、守法做人的基本素质修养,可我常以各种借口忽视法律纪律的学习,长期不学法,使自己成了实际上的“法盲”。比如,我曾长时间认为收受购物卡不是受贿,一次收受钱物不到1万元不是犯罪等。这些可怕又可笑的错误认识,致使我从收小钱不拒到什么都收、谁的钱都要。

  造成今天的恶果,还有两个原因。首先,我有两次个人贪欲高峰期。一次是2010年前后,自己奋斗了10年的临沂大学更名成功在即,在价值观蜕变的背景下,我感到自己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于是连续收受了他人贿送的购房及装修款。第二次是2013年前后,山东轻工业学院多次受挫后,经过近10年的努力,终于一举更名为齐鲁工业大学。我觉得自己功成名就,希望有更多的人对自己有所“表示”,这期间我接受了不少调专业学生家长和希望晋升职级职工的钱物。其次,我的妻子早前就以我的地位、影响收受他人财物,我曾批评过她。但在这期间,我对她收受财物的行为听之任之,实际上起到了纵容作用,致使她在利用我的职权、地位谋取私利的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


●忏悔人:马宏

  ●原任职务: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副股长

  ●涉案罪名:贪污罪、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4年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2年,在担任全州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副股长期间,马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200万元,受贿9.6万元。

  2009年以后,财务局统评股改为国资股,我成功担任了副股长,同时兼会计。身兼两职,可谓“手握重权”。

  工作中,我结识了一些企业老板。彼此强烈的贫富落差渐渐让我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没用”的想法,贪念逐渐被点燃,半推半就的,我收下了贿赂4.6万元。

  2010年,我认识的一个企业老板陈某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我私开了200万元转到他企业的账户上,并列入“补助支出”予以平账。我从中套现100万元,陈某还给了我5万块钱感谢费。

  2012年,县审计部门审计时,发现了这笔资金去向有问题。为了弥补窟窿,我东拼西凑努力填补,可早已无法填平,我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此时,我却不知已经掌握不少线索的检察人员早已开始悄悄从外围调查我。

  3月中旬,我彻底坐不住了。我多次找到审计负责人求情,希望将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并没成效。事情朝着越来越坏的方向发展,局里的领导已经多次过问,我感觉快要出事。我不能坐以待毙,要趁他们出手前赶紧离开!我开始谋划出逃计划,2013年6月13日我出逃了。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被抓概率,我定了西南方向为主要逃跑方向,第一站是昆明。呆了几天后,我觉得大城市不安全,又南下前往玉溪、墨江继续跑路。潜逃的日子暗无天日,非常难熬。我躲进了纸厂、电子厂当工人,挣点小钱度日。强烈的高原反应让我极度难受和虚弱,我也不知道如何去应对,独身一人潜逃他乡,没有家人的陪伴和朋友的支持,我吃尽了苦头。夜深人静时,我常常回忆过去,内心非常后悔,痛恨自己为什么不珍惜安稳幸福的日子,反而被一些“糖衣炮弹”轻易攻破!实在太不值!

  不久,我又逃到云南楚雄,待了一个月后,还是觉得不安全,6月中旬又逃到了成都,之后,又从成都——重庆——贵阳——广州——东莞——深圳——长沙各地辗转奔逃……

  潜逃了大半年,我的体重从160余斤消瘦到只有110斤。2013年11月1日,我终于等来了检察干警。见到他们,我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仿佛得到了解脱般:“你们终于来了,我知道这一天迟早会来的!”



●忏悔人:李刚

  ●原任职务:江苏省通州监狱财务科科长

  ●涉案罪名:受贿罪、徇私舞弊假释罪

  ●判决结果:2014年9月30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徇私舞弊假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犯罪事实:2011年至2014年,李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受贿12万元;2011年至2012年,他擅自为两名罪犯调动考核岗位,为其提请减刑假释,致使其提前减刑假释出狱。

  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要有三:

  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作为国家公务员、执法者,我本应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执法者的公正形象,可却因对法律缺乏敬畏意识,做事界限不清,丧失了判断是非的能力,最终走上了一条不归路。错上加错的是,被查处时,我还抱有侥幸心理,总认为只要我不认账,检察机关就拿我没办法,我想得太天真、太无知了。人在做,天在看,犯罪的事实已存在,是任何时候都抹不掉、去不了的。面对铁的事实,有谁还会帮我隐瞒?有谁还会帮我辩解?如今,我只能坦诚自己的罪行,以求得到原谅。

  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放松自身管束。我曾经参加过不少廉政建设会议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回到监区后,我还要再次组织全监区的民警学习文件精神,并要求监区每一位民警保持清正廉洁的执法理念,树立清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可在实际工作中,我却是说一套做一套,镜子只照别人,不照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我却带头违反。自律意识形同虚设,自我管束不严,怎能不栽跟头?现在想来,早年的那些错误思想和做法,注定了我如今会有这样的结局。

  感染不良习气,无视组织教诲。监狱在日常管理教育中,一直强调每一名干警都要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禁令,兴趣爱好必须健康。对于这一切,我却置若罔闻。总认为“小赌怡情”,没什么大不了,结果不仅带坏了监区的风气,搞坏了形象,而且在赌博输钱后利用手中的“资源”获取不法收入,结果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常言道:一失足成千古恨。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感懊悔。可世上治病的药有千万种,唯独没有的就是后悔药。如今,我不但失去了自由,而且算算政治账,我被单位“双开”;算算经济账,损失惨重;算算家庭账,无法面对社会;算算亲情账,家人以泪洗面,我真是得不偿失,悔恨终身。现如今,我只有痛改前非,真心认罪,才能走好今后的人生之路。

  编后:知法犯法,性质更加恶劣。作为一名执法者,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滥用手中权力,找“空间”操作,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为自己谋利益,其结果可想而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的只能是铁窗生涯!



 ●忏悔人:祝义方

  ●原任职务: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兼新城区党工委书记(副厅级)

  ●涉案罪名: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决结果:2015年4月20日,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罪事实:2000年至2013年,祝义方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和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989.8万元、美元1.7万元等;侵吞公款人民币45万元;并有人民币1373万余元、美元7万余元、日元4万余元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我由一个普通工人子弟一步步成长为一名厅级领导干部,又一步步沦为一名阶下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丢掉本色,价值观错位。我出生在一个普通的铁路工人家庭,18岁下乡插队,先后当过团委书记、乡长、乡党委书记、副县长、市长、市委书记。我常扪心自问,为什么艰苦关过了,创业关过了,腐败关没有过?我觉得最根本的还是随着职务的升迁,荣誉的取得,我逐渐忘掉了初心、丢掉了本色,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开始占了上风,滑得越来越远。

  滥交朋友、丧失原则。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舞钢工作期间,这个时期也是我朋友最多的时候。这些所谓的朋友,逢年过节前来看我时争先恐后,听说我家中有事就跑前跑后,遇到我在外出差则鞍前马后。对于这些,我曾一度认为很“风光”,感觉自己人缘不错,颇有些“成就感”。现在想想,他们请我吃的每顿饭都怀有目的,看中的不是我本人,而是我手中的权力罢了。可悲的是,我当时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原则性不强,守不住底线。

  心理失衡、盲目攀比。开始,我也一直严守“规矩”不收礼。到舞钢和新城区工作后,看到不少矿主、老板能力不比自己强,工作不比自己累,风险不比自己大,智商不比自己高,但赚钱却比自己多、比自己容易。随着与他们的交往增多,我开始有了盲目攀比心理,期望值也渐渐高了。由开始的三五千元,到后来的5万元、10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也敢收。在新城区我主要负责人事工作,这些年陆续进了一些人,不少人没有送礼,但只要送的我都收下了。其实这些钱并不多,但我要的是一种感觉,错误地认为这是对我的尊重,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方式。

  是非不明、心存侥幸。我在不同场合也曾大讲廉政,我也看过很多落马官员的案例,但平时对法律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更谈不上敬畏法律,以至于法治观念淡薄,政策界限模糊,不能明辨是非,更不能用来警醒自己。贪污公款,我也知道这是犯法的,但有一部分也确实用来招待了朋友,我觉得只要让工作人员找好票、下好账后,就合法了,别人也查不出来。假如我当初能够按照党纪国法严格约束自己,今天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只可惜,这个世界上没有“假如”;在人的一生中,也永远没有“假如”。



●忏悔人:卢勇

  ●原任职务:海南省澄迈县委常委、副书记、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正处级)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5年9月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3年11月,卢勇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及过户等事宜上为对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郑某等28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23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7万元、欧元1万元。

  我原本有着一个非常好的职业、地位和前程,但由于把握不住自己,挡不住金钱的诱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沦为阶下囚,真是追悔莫及!

  收受别人第一笔钱时,我也害怕过,但收了以后就被钱套住了,从此当了金钱的奴隶。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思想防线一旦决堤,在犯罪的道路上就会越走越远。到后来别人给我送钱,我都麻木了。

  现在想起来,我受贿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自己思想上变了质,贪财想捞钱了;二是受侥幸心理支配。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几年来我收下这800余万元好处费后,我的心整日忐忑不安,害怕东窗事发。我经常祈求上帝能保佑我平安。我是夜夜做噩梦,担心事情败露。可当自己真被审查时,我才知道自己原来的想法是多么天真,也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瞒不过组织的。

  由于自己一时的贪心、一时的贪婪、一时的糊涂,收下了开发商的巨额好处费,对此我非常后悔,我知道是由于自己的贪心才走上了犯罪道路。我痛苦万分,一切都已无法挽回。受审查期间,我将收受的800万元好处费委托家人退出,并上缴国库,尽量减轻自己的负罪感。

  编后:当权势和贪欲融为一体的时候,它会变成一股难以驾驭的疯狂力量,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权势的能量被卢勇应用得得心应手。

  卢勇案告诫广大党员干部,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使手中的权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否则,就可能像卢勇那样疯狂敛财恣意妄为,危害社会,以致成为人民的罪人。

  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就应该为人民服务。然而,不同的掌权人,对权力有着不同的理解,会采取不同的运用方式,卢勇出任老城开发区工委书记之前,曾被有关部门认为是一名干净的处级干部,然而,在任老城开发区工委书记的短短4年间,他就开始和老板们打得火热,甚至称兄道弟,为了金钱而跌入犯罪的深渊。

  卢勇受贿案告诫人们,对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必须加以制约监督,绝对不能任其为所欲为。试想,如果卢勇没有老城工委书记的权力,不是一人说了算,那些老板商人还会如蝇逐臭般地向他行贿吗?